(原标题: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1. 了解配资的含义:配资是指借用他人资金进行股票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借贷资金来增加自己的购买力,从而扩大投资规模和收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75.3643万股,并于 2024年 9月 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58号),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8,326.0928万元增加至 11,101.4571万元,股份总数由 8,326.0928万股增加至11,101.4571万股。同时,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具体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在原杭州富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编码为“91330106580258541J”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 2024年 3月 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75.3643万股,于 2024年 9月 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01.4571万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1,101.4571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四十二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设董事长 1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6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删除第二百〇一条。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最终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了保证本次变更有关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事宜,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太仓股票配资。